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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20日 00:00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率: 次

校党办字〔2010〕11号

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

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

党委各部、委、处、室,各基层党委,工会,团委;

行政各院、部、处、室、馆,附中:

现将《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

山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

为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,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,严格事务审批程序,规范用印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公章是学校下属各级机关各职能部门、各学院及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公章。

第二条各部门、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,模范遵守本规定。

第三条各部门、各单位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,认真履行岗位责职。

第四条学校所属各级机关各职能部门、各学院及其它部门和单位,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(部门)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。公章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,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活动,更不准用于集资、贷款、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。

第五条公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回收

(一)公章的刻制

1、成立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,凭学校文件刻制公章。

2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,须由当事部门写出书面请示,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,方可刻制公章。

3、当事单位凭学校文件或学校领导的批件,到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开具证明,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。

4、凡未按上述程序刻制的公章,一律视为私刻公章,学校一律不予承认,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,由当事人承担。

(二)公章的启用

公章刻制后,须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收备案、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。

(三)公章的回收

因机构撤销、变更机构名称及其它原因不再使用的公章,应及时交回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,同时办理注销手续,并将注销的印章交学校档案馆存档。

第六条公章的管理与使用

(一)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。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的规章制度,严格落实公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,确保本部门、本单位(及下属单位)的公章使用不出问题。公章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,并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。其中各教学、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掌管,内设挂靠单位的公章由其所挂靠单位统一管理。掌管党委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。

(二)要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。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,注明使用情况,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。情况特殊的,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,以示责任。

(三)印章管理人员有责任对用印公文、证件等进行审查,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,有权拒绝用印。

(四)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表格、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。

(五)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,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,并将人员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
第七条因公章管理不严、使用不当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,一律追究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八条不得伪造、变造、盗用、故意毁坏公章,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者,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