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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农业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年09月30日 10:21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率: 次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活动,加强学术交流,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,促进学术交流工作健康发展,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、学术地位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;要紧密结合院(部)的学科建设和我省的科技发展,注重介绍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。

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报告人应是在本学科、本领域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权威专家,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。

第四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的国内外报告人的政治、学术等基本情况以及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核。

第五条 各院(部)举办学术活动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,应及时填写《山西农业大学学术活动审批表》,并报科技处审批。其中,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会、研讨会,须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;涉外学术活动,须同时报外事处审核。

第六条 学术活动需做好宣传、记录和存档工作。学术活动效果评价材料要在活动结束一周内报科技处备案。

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,用于支持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(不包括“百人计划”专家、特聘教授、短期回国工作人员和“131”工程入选者等已有专项经费人员)来校作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。专家讲课费(税后)标准参照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3〕523号)执行,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,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,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,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计入科研工作量。

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申请省级以上学会挂靠我校。国家级学会挂靠我校每年资助2万元,省级学会挂靠我校每年资助1万元。

第九条 鼓励各单位和学术机构主(承)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。学校按以下标准对主(承)办各类学术会议进行资助: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资助5万元,国家级学术会议每次资助2万元,省级学术会议每次资助1万元。

第十条 凡参加省以上学会,获团体会员资格者,均应在科技处进行登记;凡担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,参加相应学会理事会年会时,必须到科技处进行登记。

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将应保密学术事项随意对外泄露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或报告,须填写《山西农业大学国际学术会议交流材料审查表》,报科技处审批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山西农业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行字〔2004〕113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《山西农业大学学术活动审批表》

《山西农业大学国际学术会议交流材料审查表》